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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力度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07-03-28

    2006年10月以来,东莞市全面推广实施用人单位“工资监控系统”,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目前,已培训劳动部门工作人员1745人,培训企业20251家,争取今年内工资监控信息系统使用企业达到1.8万家。
  一是建立工资监控系统。建立“工资监控管理系统”,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工资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将上月工资支付、欠薪及欠薪补发等情况输入该系统,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预警监控。
  二是明确延期支付工资时限。用人单位确因资金困难的,在征得本单位劳动者和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欠薪情况和欠薪补发情况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并输入工资监控管理系统。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逾期继续拖延不发放工资的,以无故拖欠工资处理。
  三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须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职工。按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台账至少应保存二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须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项目、数额应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
  四是强化重点行业工资支付监控。建筑行业等重点行业,须在报建时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审核后方能发放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负责对帐户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检。

来源:省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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