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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台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04-23

  近日,惠州市制定出台《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对县(区)委书记的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全面考核县(区)委书记的工作实绩。
  《考核办法》依照县(区)委书记工作职责,设置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内容。定性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2项指标。定量考核以市委书记与县(区)委书记签订的责任状为主要内容,包括科学发展、信访工作、维稳综治、安全生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国土环保、文化科教、基层党建、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等12类35项指标。其中,廉政建设作为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情况2项具体指标。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实行一年一考,包括个人自评、大会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等环节。其中,民主测评环节由县(区)委书记每年向所在县(区)委全委会报告个人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全委会进行测评。参加民意调查的人员,一般是来自本县(区)基层,未参加过民主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考核办法》明确,采用绿牌、黄牌和红牌三个等级来考核评价35个单项指标。对一些工作任务完成得特别好的,给予加倍奖励一定数量的绿牌,对一些工作任务完成得特别差的,加重处罚一定数量的红牌。综合评价时将黄牌、红牌数抵扣绿牌,其中1个红牌抵扣1个绿牌,1个黄牌抵扣0.5个绿牌,最后按所得绿牌数确定考核等次。得35个以上(含35个)绿牌的为优秀等次,得33-34个绿牌的为称职等次,得31-32个绿牌的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到30个以下(含30个)绿牌的为不称职等次。单项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结果是县(区)委书记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连续3年责任考核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免除职务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并在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连续5年责任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市级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或建议给予副厅级待遇。

来源:省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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