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擅自处置问题线索。
三、严禁私存私带、篡改销毁涉案资料或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
四、严禁违反保密纪律,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或泄露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廉洁审核等工作内容。
五、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插手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或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不经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六、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宴请、财物和其他利益输送。
七、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八、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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