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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金额提至50万元 清远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修改

  • 2018-9-30 11:03:00
  • 来源:  
  • 发布机构:  清远网络广播电视台
  • 【字体:  大  中  小  】

(经清远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扫黑除恶办于9月28日修改,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市扫黑除恶办或政法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符合奖励标准,需市扫黑除恶办奖励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

二、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清远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办法,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帮派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三)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且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200000至5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且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50000至20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五)查证属实,有关人员被逮捕的“保护伞”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

(六)经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五、举报办法

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

(一)来信请寄清远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是511500;

(二)来访请到清远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会展中心303室);

(三)公开举报电话:0763-3380515;

(四)清远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为:qysshb20@163.com。

六、其他

(一)市扫黑除恶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3日清远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印发的《清远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清扫黑除恶〔2018〕11号)同时废止。

(四)2018年10月1日以前举报的,并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认定的,奖励标准按照旧的奖励标准执行;2018年10月1日以前举报,并于2018年10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认定的,奖励标准按照新的奖励标准执行;2018年10月1日后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新的奖励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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