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聚力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现将其中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清城区38人失职渎职,在“6.12”专案中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2015年12月,省公安厅刑侦局在组织侦办清远市清城区罗建球、罗应飞涉黑团伙“6·12”专案中,发现包括清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政委、副局长等6名分局领导以及该分局刑警、法制、除“七害”专业队、派出所等科所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等在内的38名民警,在2005年以来办理涉及该团伙的多起案件中,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办、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丢失案件材料以及个别人员涉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涉黑团伙犯罪等行为。2016年10月,清城区原副区长、公安局长何海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清城区光明派出所原所长温炳森、清城区光明派出所综合中队原队长廖建华、清城区龙塘镇派出所原副所长黎伟军3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温炳森、廖建华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4个月。黎伟军犯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该案中,共追究了38名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被处理人员中,市管干部4人,时任清城区公安分局领导6人。
二、清城区东城派出所民警汤俊杰及其同伙黄干青、黄伟坚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汤俊杰在处理一宗涉嫌5人的故意伤害案时,收受其中3名嫌疑人家属的钱财,通过修改卷宗材料的方式,将所有罪名让其中2人承担,协助另外3人逃避处罚。经认定,汤俊杰案属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目前,已挖出汤俊杰同伙清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原主任黄干青、东城派出所原副所长黄伟坚等人。2018年4月,汤俊杰、黄干青、黄伟坚3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林业派出所原所长杨学贤、原副所长胡广权充当涉黑团伙“保护伞”问题。
2008年以来,以周某、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殴打、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杨学贤和胡广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某等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9万元,为苏某在英德市黎溪镇大坪村毛坪角非法开采稀土矿等违法行为提供保护,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2018年4月,杨学贤、胡广权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原队长邱建恒为违法用地人员充当“保护伞”问题。 邱建恒利用职务之便,在查处辖区内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等工作中,趁机向当事人索要钱财、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等方式,共计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收受钱财后,给非法采矿人员通风报信,为违法用地人员充当“保护伞”,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3月,邱建恒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4起“保护伞”典型问题,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危害基层政治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这些问题被严肃查处,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分子,体现了市委、市纪委监委强力扫黑、铁腕惩恶的坚强决心。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守纪律规矩,坚决抵制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确保党的肌体健康和政权安全。
目前,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正在广东省开展督导,这是对我市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的一次“大体检”。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支持配合中央督导组开展工作,主动自觉接受监督;要按照中央督导组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边督边改;要第一时间处置中央督导组移交的问题线索,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核查,限期上报情况;要会同公安机关深挖涉黑组织和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务求在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上取得更大成果;要针对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肃问责扫黑除恶失职失责行为,层层压实扫黑除恶政治责任,营造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