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本条是关于纪委监委领导体制总体要求的规定。
在党的历史上,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沿用了党的八大以来的做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确定下来,此后历次修改的党章都延续了这一规定。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党委(党组)履行的监督职责包括“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规则》贯彻落实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领导体制一章开宗明义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强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规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有利于保证纪委监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带动整个纪检监察系统提高履职质量。
第二款规定党委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具体化,明确了同级党委领导的职责、方式和要求,其中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是加强同级党委领导的基本内容。党委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还包括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排除干扰,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监督,督促纪委监委加强自身建设,等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