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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德市纪委、英德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办案工作监督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6-03-10

英纪发〔2004〕11号

关于印发《中共英德市纪委、英德市监察局关于
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办案工作
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委各室:
《中共英德市纪委、英德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办案工作监督的规定(试行)》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和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英德市纪委
英德市监察局
2004年8月4日
 
中共英德市纪委、英德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办案工作监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局)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确保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依纪依法办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工作是指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信访举报办理,案件初核、调查、审理和执法检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人员, 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查处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坚持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相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办案的监督必须贯穿于信访举报办理、案件初核、立案检查和案件审理等案件查办各个环节。办案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严格请示报批制度,严格办案纪律。案件查办的各个环节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组成,个人不得擅自单独行动;案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统一保管,个人不得独自占有案件材料。
第五条  信访室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后,应按规范要求拆阅来信,加盖收信专用章,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的要求,由专人逐项登记保管,提出拟办意见。委(局)机关其他业务部门或负责人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一律转信访室按程序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信不办,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
第六条  对反映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及我市市委、市政府的信访件,由信访室报本委领导后直接送上级纪委处理;对反映正科级干部及正科级单位的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常委、副书记、书记阅批;对反映副科级干部及副科级单位组织的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常委、副书记阅批;对反映股级以下党员干部及股级单位的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常委阅批;其他信访件,由信访室按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信访室应根据领导的批示,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办理信访举报件,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对需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件,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八条  案件线索排查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信访室、纪检监察室要根据委(局)领导对信访举报件的批示,定期召开室务会或排查会筛选案件线索;然后由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有纪检监察室、信访室主任,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局长参加的委(局)机关案件排查会,确定初核案件线索,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案件初核,应先由案件检查或信访部门按要求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连同初核方案一并报分管常委、副书记、书记批准后实施。初核时间、范围、内容、采用的调查手段等应经室主任或初核小组组长同意,必要时报分管常委批准,个人不得擅自行动。经初核,发现被初核人确有违纪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初核人员写出初核报告,经承办室集体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同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需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立案查处的,要以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名义下发委托通知书,必要时明确办理时限,并附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条  案件一经立案,必须成立调查组,明确调查组组长和办案人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取证,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查询涉案个人或单位存款、股票证券及个人通讯资料等情况,必须经分管副书记或监察局长批准;向副处以上干部调查取证,以及提请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审计、税务等部门配合调查的,必须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  对涉案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发[2001]15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实施前,应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报清远市纪委审批。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须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经全体成员签名,报分管的常委、副书记批准,按照案件移送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三条  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成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小组经严格认真审核形成初步审理意见,并经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写出审理报告由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室务会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征求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必要时由审理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派人进行补充调查。经补证和协调,室务会审议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审理室的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并对不同的审议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要依法办案,不准擅自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情况、举报材料内容和办案中的有关情况;不准接受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准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接受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财物;不准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干预被调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十五条  实行案件查办主办员制度。案件检查和审理,必须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员对案件检查和审理的组织与实施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凡与案件被调查人是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办案人员应主动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办案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在案件查办中,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办案进展情况和请示下步工作外,对发现被调查人及涉及其他领导干部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必须按保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或越级上报。
    第十八条  实行执纪办案回访制度。案件查结后,主办室领导或联合调查组组长要到发案单位或办案所涉及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廉洁自律、依纪依法办案情况,并认真填写回访卡。做到“一案一访一卡”,回访卡送常委、主管副书记阅后交委局办公室存查。
    第十九条  实行错误及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按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建立党内监督为主的办案监督机制。办案人员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要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办案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积极有效地开展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有关规定、办案纪律等,并通过设立监督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立市纪委、市监察局办案监督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案件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案件的常委、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


第四章   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办案人员违反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各款内容的,应及时报告分管常委、副书记,经批准,由本委派人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经核实,确有违纪事实的,调查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违反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各款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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