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清纪发[2004]12号文的通知
(英纪发〔2004〕10号)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副科以上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清远市纪委《关于在市直单位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清纪发[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已分管了财务工作的要迅速调整分工,明确一名副职主管财务工作。除大额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决定外,“一把手”不直接签报财务开支票据。
二、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应根据清纪发[2004]12号文和英纪发[2004]7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三、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或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于8月底前报市纪委党廉室备案存查。
中共英德市纪委
2004年8月2日